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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无法拒绝的赔本生意-林業局L导入股我的林场承包经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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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3-1 11:09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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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他们强行入股我的林场开始,到现在他们一共侵吞我的干股8+.一次林木交.80万未结算+.二次林木198万未结算。我去F院上诉的时候,控告他们S嫌利用公职身份以权欺人,还公然违反《G务员法》参与营利性活动等强制性规定,但是同一个中院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,一审的F官认为这不是强制性规范,应该由管.理机关究责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。二审F官认为我国《G务员法》和《民法典》都有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,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而且Z央、GY也严禁D政机关和D政干部经商、办企业,与民争利。
这三个人,黄某碧是原河池市林業局党组S记(正处级),在河池市任过J委付S记,组Z部付B长,环江县WS记。银某春是原河池市林業局G aJu长(正科级),韦某生是原金城区林業局J检组长(正科级),而我从事的是林场生意,绕不开避不过这个林業局。这三个人基本上就相当于林業局的一、二、三把手了,他们说让我血本无归是真的能让我血本无归的。那份协议我完全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,我国F律虽然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F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但是举证难度太大了,尤其是我面临的对象是这样三个高高在上的大人物,我完成举证的可能性基本为零,而且就算我举证成功了,我要回我的林场了,那人.家手里的权利就是管我的,随便找个理由就能让我赔个底朝天。所以我的选择只有一个。
2021914日我到省j W进行反映。对方敦促河池市纪W再次受理该案件的审理和调查,至今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调查消息,我是一个平民的老百姓,我相信再大的官位、再硬的后台最后必须将受到F律的严惩!20221010日河池市J W通知我过去,范主任和一位工作人员和我对接,由范主任口头回复四个问题,
黄某碧、韦某生、银某春等三人虽然他们是公职人员,2003G务院有文件规定允许他们经营经商,他们没有F法经营经商(2005GF律明确规定: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)。
黄某碧等三人在f庭公开宣声,J委领导打电话告知黄某碧没有事了叫他安心做事,我反映被控告人黄某碧等三人,从程序上说,实名J举控告,是否属实,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受到F律制裁,作为河池市J委,没有向控告人告处理结果,却先向被控告人通告结果,这属于严重的违规违纪。
对于我控告黄某碧等人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嫌疑,河池市J委只表面单方面了解情况和单方面询问黄某碧,没有深入实地调查而表面由黄某碧的自己陈述。
最后他们答复黄某碧等三人J委已调查,要给一份调查回复函,这份回复函要领导签字后才能给,过几天你拿,之后再联系的时候就各种推W,不是说不在单位,就是说领导还没签字,直接不接电话,甚至在和我约好时间我从两百公里外赶到后,却又称在出差。直到现在,这份回复函依然没有给我。
其次,本人向河池市JJ察主要控告黄某碧等三人身为公职人员,公开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,违法从事经营经商活动。利用他们的特权与本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。应受到组织的J律处分,并追究他们的f律责任。到目前两年的时间,没有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回复。
黄某碧、韦某生、银某春他们3人在河池市金城江城区有多处房产,在南宁市也有房产,有名车等,黄碧在南宁市、金城江区、都安县有多处房产、名车等价值数百万元。希望上一级部门查个水落石出。
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老百姓,我相信F律是公正的,在此我恳请相关部门或上一级有关部门调查,还我一个公道!
以上我所说的是真实,负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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